2024-01-15 15:37:10
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会”)项目实施的管理,更好地实现本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章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;
第二条 本基金会项目的设立须遵循“以人为本,义行善举,增进民生福祉,服务社会福利事业”的宗旨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:
(一)本制度包括对项目可行性和实效性,项目论证、项目立项、资金预算、项目实施、项目监控、项目自评、第三方评估、项目结项、项目信息管理等。
(二)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: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,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,经项目部审核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,由秘书长同捐赠方正式签署捐赠立项协议书。
(三)拟成立专项基金的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批,批准立项后,由项目部负责与捐赠方共同草拟协议书,提交法律顾问审核确认。
(四)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,由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性意见供选择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,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,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、组织实施,并制定该项目实施办法。
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。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,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,成立项目组织机构,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,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,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,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,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,报告项目执行结果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。
第六条 项目部门的主要职责:负责项目策划、调研、可行性分析论证、立项、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;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,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;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;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。
第七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,做到公开、透明,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,提高知名度、美誉度和公信力,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,扩大合作范围,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。
第八条 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,需理事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九条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,要征求民政部公安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。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,遵守公安部门工作纪律,妥善完成合作项目。
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,专款专用,加强核算,科学合理使用资金,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。
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、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。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,并及时向社会公示。
第十二条 项目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,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,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。基金会办公室和基金综合管理部要适时检查监督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2019年11月8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。